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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些你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2-09-17     来源:     阅读次数:

今年9月17日

是第二十二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关于“全民国防教育日”

这些你要知道!



一、
什么是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指通过对全体公民进行一定的战争观、国家安全观、利益观以及国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二、
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实施。

2.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2022年9月17日是第22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3.202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是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战略问题,制定出台《意见》,对于推动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改革发展和普及深入,增强全民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深厚情感、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崇军尚武的思想观念、强国强军的责任担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什么

1.履行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2.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4.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5.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6.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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